個人資產.不動產的保單--信託規劃契約書 ******資產.不動產的保險--信託規劃(包含信託契約書製作/信託登記/信託財產管理/信託歸屬移轉) ****** 信託規劃師--謝孟甫 專案經理(專營:資產不動產風險規避/遺產資產信託/離婚財產信託/老年安養信託/弱勢照顧信託--等信託規劃)****** 歡迎來電諮詢:02-8992-3066 來店諮詢:新北市新莊區民樂街107號
無效之信託行為
若有以下之行為,其成立之信託為無效:
(1) 其目的違反強制或禁止規定者。(信託法5)
(2) 其目的違反公共秩序或善良風俗者。
(3) 已進行訴願或訴訟為主要目的者。
(4) 以依法不得受讓特定財產權之人為該財產權之受益者。
(5) 信託行為有害委託人之債權人權利者,債權人得申請法院撤銷之;前項撤銷,不影響受益人已取得之利益。但受益人取得之利益未屆清償期或取得利益明知或可得而知有害及債權者,不在此限。(信託法6)
(6) 信託成立後六個月內,委託人或其遺產受破產之宣告者,推定其行為有害及債權。
(7)受託人或監察人資格不符。(信託法21、53)
(8)受託人單獨為信託利益之受益人。(信託法34)
(9)遺囑信託之受益人先行死亡。
(10)使用希祈而非命令文字之信託,法律上不能成立有效之遺囑信託。
(11)信託財產/受益人於將來某時間由受託人指定,信託不成立。
(12)委託人未移轉財產權,係屬一般委任管理,非信託。
(13)信託之設立係受益人之詐欺或脅迫時,委託人應得以受益人詐欺為理由,撤銷信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