信託之受託人因一行為同時構成本法第111條之1第1項及第3項應處罰鍰規定應否併罰釋疑。(中華民國100年6月29日台財稅字第10004061720號函)

信託之受託人因一行為同時構成本法第111條之11項及第3項應處罰鍰規定應否併罰釋疑。
(中華民國100629日台財稅字第10004061720號函)
稅目 所得稅法
法令彙編版本 一O二年版
法條 1111(短漏報信託收入之處罰)

釋示函令標題 信託之受託人因一行為同時構成本法111條之11項及第3項應處罰鍰規定應否併罰釋疑

釋示函令內容(如文號)
主旨:信託行為之受託人因一行為同時構成所得稅法111條之11項及第3項應處罰鍰規定,應否併予處罰乙案。
說明:
二、按所得稅法第111條之11項及第3項規定之處罰要件雖不盡相同,但行政目的並無不同,均在促使信託行為之受託人正確計算受益人之所得並履行其申報義務,俾稽徵機關能確實掌握信託稅源資料,確保稅捐之稽徵,並避免納稅義務人藉成立信託以規避稅負。

三、本案信託行為之受託人既未依規定正確計算受益人之各類所得,自亦無從依限據實申報相關文件及填發扣繳憑單或免扣繳憑單,倘其違反法定義務行為間有必然關聯,或可認定為單一整體行為,雖同時構成前開2項處罰規定要件,如併予處罰,將逾越必要程度而違反比例原則,宜依行政罰法第24條第1項一事不二罰規定,擇一從重處罰。(財政部100/06/29台財稅字第10004061720號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