發文單位:財政部
發文字號:台財稅字第10304619480號令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03年9月26日
資料來源:行政院公報第20卷183期36776-36777頁
相關法條:房屋稅條例第5條(103.6.4)
住家用房屋供自住及公益出租人出租使用認定標準第2條(103.6.29)
要 旨:核釋信託房屋應無按住家用房屋供自住使用稅率課徵房屋稅之適用,惟該房屋仍屬自用,則與該房屋信託目的不相違背者,且要件符合規定,則准按住家用房屋供自住使用稅率課徵房屋稅。
全文內容:信託房屋於信託關係存續中由受託人持有,應無房屋稅條例第5條第1項第1款規定按住家用房屋供自住使用稅率課徵房屋稅之適用。惟委託人與受益人同屬一人(自益信託),且該房屋仍供委託人本人、配偶或其直系親屬實際居住使用,與該房屋信託目的不相違背者,該委託人視同房屋所有權人,如其他要件符合「住家用房屋供自住及公益出租人出租使用認定標準」第2條規定,准按住家用房屋供自住使用稅率課徵房屋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