核釋信託房屋得否適用房屋稅條例第5條第1項第1款規定按住家用房屋供自住使用稅率課徵房屋稅(中華民國103年9月26日台財稅字第10304619480號令)

 核釋信託房屋得否適用房屋稅條例第5條第1項第1款規定按住家用房屋供自住使用稅率課徵房屋稅(中華民國103926日台財稅字第10304619480號令)
發文單位:財政部
發文字號:台財稅字第10304619480號令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03926
資料來源:行政院公報第2018336776-36777
相關法條:房屋稅條例第5(103.6.4)

要  旨:核釋信託房屋應無按住家用房屋供自住使用稅率課徵房屋稅之適用,惟該房屋仍屬自用,則與該房屋信託目的不相違背者,且要件符合規定,則准按住家用房屋供自住使用稅率課徵房屋稅。

全文內容:信託房屋於信託關係存續中由受託人持有,應無房屋稅條例第5條第1項第1款規定按住家用房屋供自住使用稅率課徵房屋稅之適用。惟委託人與受益人同屬一人(自益信託),且該房屋仍供委託人本人、配偶或其直系親屬實際居住使用,與該房屋信託目的不相違背者,該委託人視同房屋所有權人,如其他要件符合「住家用房屋供自住及公益出租人出租使用認定標準」第2條規定,准按住家用房屋供自住使用稅率課徵房屋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