他益信託之受益人之附有負擔應自贈與額中扣除(中華民國92年6月11日台財稅字第0920453843號令)

他益信託之受益人之附有負擔應自贈與額中扣除(中華民國92611台財稅字第0920453843號令)
稅目 遺產及贈與稅法
法令彙編版本 九十九年版
法條 21(附有負擔之贈與)

釋示函令標題 他益信託之受益人之附有負擔應自贈與額中扣除
釋示函令內容(如文號)

他益信託約定,信託成立前,信託財產於金融機構設定抵押之債務,應由受託人(受益人之一)負責清償且其承擔債務額小於信託利益者,如經查明符合遺產及贈與稅法施行細則第18條規定,該約定由受託人(兼受益人之一)負擔之債務,得依本法第21條規定自贈與額中扣除。(財政部92/06/11台財稅字第0920453843號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