受託人依信託本旨移轉信託房屋申報契稅之相關規定(中華民國96年11月14日台財稅字第09604557670號令)

受託人依信託本旨移轉信託房屋申報契稅之相關規定(中華民國961114日台財稅字第09604557670號令)
稅目 契稅條例
法令彙編版本 九十七年版
法條 71(信託財產移轉贈與契稅之申報)

釋示函令標題 受託人依信託本旨移轉信託房屋申報契稅之相關規定
釋示函令內容(如文號)

信託契約歸屬權利人依契稅條例第7條之1規定申報贈與契稅時,信託契約書已敘明受託人依信託本旨移轉信託房屋與該歸屬權利人者,應檢附之文件為該信託契約書,信託契約內容變更者,應一併檢附變更文件,並以受託人依信託契約應移轉房屋之日為申報起算日;至其申報契價,未達申報當時之房屋評定標準價格者,依同條例第13條規定,得依評定標準價格計課契稅。(財政部96/11/14台財稅字第09604557670號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