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業用地信託移轉受託人得否繼續適用工業用地稅率應重新提出申請(中華民國98年5月20日台財稅字第09800087510號函)

工業用地信託移轉受託人得否繼續適用工業用地稅率應重新提出申請(中華民國98520台財稅字第09800087510號函)
稅目 土地稅法
法令彙編版本 年版
法條 18(按核定規劃適用之特別稅率)

釋示函令標題 工業用地信託移轉受託人得否繼續適用工業用地稅率應重新提出申請
釋示函令內容(如文號)

原核准按工業用地稅率課徵地價稅之土地以信託方式移轉予受託人,於信託期間將其管理及得處分之土地作工廠使用且與信託目的不相違背,惟該土地信託移轉為受託人所有,其仍屬土地所有權之移轉,應依土地稅法第41條規定提出申請。(財政部98/05/20台財稅字第09800087510號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