信託制度延續家族財富傳承


據2014年11月《董事會評論》中所提出的2014年華人家族企業報告內容可知,台灣共有852個家族,每個家族平均持有1.3家企業。台灣家族持股的控股形式複雜,以交叉持股方式最多。而兩岸三地中,香港多以單一持股型態,信託為最常見的形式。

可以想見,家族企業藉由共同經營公司創造財富,公司股份的價值在一定程度上可能反映出家族企業所投注心血努力的成果,更是家族財富的象徵。
如家族人員想要同時掌控公司經營權及所有權,則公司的股份即必須集中於家族人士手中,避免外人因持有相當比例股權進而掌握公司控制權。
上述的思考過程,在法律上應注意的其中一點就在於:如何降低或免除因繼承制度下所產生股權分散的風險。目前可能的制度中,信託是常用的一種方式。
以台灣知名家族企業集團為例,已有諸多報導推測該家族如何運用信託制度永保經營權。坊間更多有傳聞,該集團是參考美國洛克菲勒家族進行其永續經營權的做法。而探究洛克菲勒家族傳承的過程,信託制度也是關鍵的因素之一。
按報章雜誌資料顯示,台灣知名家族企業集團重要股權掌握在旗下醫療機構及兩個公益信託之中,另外海外可能尚有數個境外信託基金。
法律規定信託者,謂「委託人將財產權移轉或為其他處分,使受託人依信託本旨,為受益人之利益或為特定之目的,管理或處分信託財產之關係。」信託之所以可以達到不致使股權分散的效果,有幾點理由:
首先,信託除法律另有規定外,應以契約或遺囑為之,只要信託關係不生法定消滅原因或有特別約定,信託原則上永續存在。
再者,受託人應依信託本旨管理信託財產,換言之只要受託人與信託本旨(或信託條款內容)規劃得宜,信託人縱使在其身後,仍得以藉此制度貫徹其意志,使有心人士無從介入或減少不肖子孫散盡家財;信託財產原則上獨立於受託人財產之外,因此受託人死亡時,信託財產不屬於其遺產、受託人破產時,信託財產不屬於其破產財團;另外,信託與集團企業可相互搭配達到密集交叉持股,進而鞏固集團經營權;又信託可以規避政府的管理監督,且大幅減少租稅等。
觀察舊有的家族企業精神模式,可以發現家族企業得以依靠政商關係保護,不必面對全球競爭;複雜的交叉持股結構,則能讓家族得以用最少的現金獲得最大的控制權。然而,再龐大的事業與金錢仍可能因時空環境的變遷及家族後代的衰敗,在短期間內即化為烏有。
其中「家族後代衰敗」(人的因素)的案例屢見不鮮,藉由法律制度來降低或規避風險已為許多家族企業所採用,「信託」更是成就家族企業百年基業的理想途徑之一。
(作者是德勤商務法律事務所營運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