何謂積極信託與消極信託?
"積極信託"指:信託關係之成立,除須有信託財產之移轉
或其他處分外,尚須受託人因此取得信託財產之管理或處分
權限。
倘若,受託人對於信託財產並無管理或處分之權限而屬於"消極信託"者,因消極信託之受託人僅為信託財產之形式
所有人,則不符合信託法第 1 條所規定之要件,即非屬我國信託法上所稱之信託,因此,旨揭所稱之不動產信託契約,
非屬委託人就信託財產之管理方式對於受託人之指示,而係
實質上保留委託人對於信託財產之處分權,所以,該契約不
符信託法所定「信託」之本質,則不生信託之效力。
資料來源:
發文單位: 法務部
發文字號: 法律 字第 0980054764 號
發文日期: 民國 99 年 02 月 09 日
資料來源: 法務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