信託財產之性質
何謂"信託財產",金錢、金錢債權及其擔保物權、有價證劵、動產、不動產、租賃權、地上權、專利權、著作權、及其他財產權,均可為信託標的。其可構成信託財產。
信託是以"信託財產、為中心之法律關係,信託財產之性質如下:
(一)具獨立性
1.信託財產與委託人受託人分離;信託關係不因委託人或受託人死亡、破產或喪失行為能力而消滅。但信託行為另有訂定者,不在此限。委託人或受託人為法人時,因解散或撤銷設立登記而消滅者,適用前項之規定。(信託法8)
2.信託財產不屬於受託人之遺產;受託人死亡時,信託財產不屬於其遺產。(信託法10)
3.信託財產不屬於委託人之破產財團;受託人破產時,信託財產不屬於其破產財團。(信託法11)
4.信託財產原則上不得強制執行;對信託財產不得強制執行。但基於信託前存在該財產權利、因處理信託事務所生之權利或其他法律另有規定者,不在此限。違反前項規定者,委託人、受益人或受託人得於強制執行程序終結前,向執行法院對債權人提起異議之訴。(信託法12)
5.不得相互抵銷之;屬於信託財產之債權與不屬於該信託財產之債務不得相互抵消。(信託法13)
6.混同之限制;信託財產為所有權以外之權利時,受託人雖取得該權利標的之財產權,其權利亦不因混同而消滅。(信託法14)
(二)具物上代位性
受託人因信託行為取得之財產權為信託財產。受託人因信託財產之管理、處分、滅失、毀損或其他事由取得之財產權,仍屬信託財產。(信託法9)
(三)具公示性
1.以應登記或註冊之財產權為信託者,非經信託登記,不得對抗第三人。
2.以有價證劵為信託者,非依目的事業主管機關規定於證劵上或其他表彰權力之文件上載明為信託財產,不得對抗第三者。
3.以股票或公司債劵為信託者,非經通知發行公司,不得對抗該公司。(信託法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