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本條第1項但書第2款規定課徵田賦之土地經依公職人員財產申報法辦理自益信託者准繼續適用(中華民國98年10月15日台財稅字第09804735860號函)

本條第1但書第2款規定課徵田賦之土地經依公職人員財產申報法辦理自益信託者准繼續適用(中華民國981015台財稅字第09804735860號函)
稅目 土地稅法
法令彙編版本 年版
法條 22(田賦課徵範圍)

釋示函令標題 依本條第1項但書第2款規定課徵田賦之土地經依公職人員財產申報法辦理自益信託者准繼續適用
釋示函令內容(如文號)

原依土地稅法第22條第1項但書第2款規定課徵田賦之土地,經依「公職人員財產申報法」規定辦理信託登記,如屬自益信託,且土地使用情形未變更者,基於簡政便民與實質課稅原則,准予繼續課徵田賦。(財政部98/10/15台財稅字第09804735860號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