購後售自宅用地(含信託移轉之房屋)應有土地稅法第34條第5項第2款依同條第1項規定稅率繳納土增稅者不受一次之限制(中華民國99年4月6日台財稅字第09904507190號令)

購後售自宅用地(含信託移轉之房屋)應有土地稅法第34條第5項第2款依同條第1項規定稅率繳納土增稅者不受一次之限制(中華民國9946台財稅字第09904507190號令)
稅目 土地稅法
法令彙編版本 年版
法條 34(自用住宅用地土增稅之課徵)

釋示函令標題 購後售自宅用地應有本法第34條第5項第2款規定之適用
釋示函令內容(如文號)
一、土地所有權人先購買自用住宅用地後,自完成移轉登記之日起1年內,出售原有自用住宅用地者,亦符合土地稅法第34條第5項第2款之規定。

二、土地稅法第34條第5項第2款規定所稱出售時土地所有權人與其配偶及未成年子女,無該自用住宅以外之房屋,應包括土地所有權人與其配偶及未成年子女信託移轉之房屋。(財政部99/04/06台財稅字第09904507190號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