核釋自益信託土地因委託人合併而消滅核課及記存土地增值稅相關規定(合併後消滅公司於合併前已辦理信託登記受託人之土地,准依企業併購法第34條第1項第5款規定記存土地增值稅)(中華民國100年9月22日台財稅字第10000314990號函)

核釋自益信託土地因委託人合併而消滅核課及記存土地增值稅相關規定(合併後消滅公司於合併前已辦理信託登記受託人之土地,准依企業併購法第34條第1項第5款規定記存土地增值稅)(中華民國100922台財稅字第10000314990號函)
稅目 土地稅法
法令彙編版本 年版
法條 28(土地增值稅之課徵範圍)

釋示函令標題 核釋自益信託土地因委託人合併而消滅核課及記存土地增值稅相關規定(合併後消滅公司於合併前已辦理信託登記受託人之土地,准依企業併購法第34條第1項第5款規定記存土地增值稅。)
釋示函令內容(如文號)

信託契約明定信託財產之受益人為委託人者,委託人(同受益人)因公司合併而消滅依規定辦理信託內容變更登記變更委託人及受益人為合併後存續公司時,應依本部931019日台財稅字第09304551970號令辦理;如該合併符合企業併購法第34條第1項序文規定,其依法應由該消滅公司負擔之土地增值稅,准依同條項第5款規定記存。(財政部100/09/22台財稅字第10000314990號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