土地塗銷信託登記仍應辦理查欠作業(中華民國92年2月20日台財稅字第0920451443號令)

土地塗銷信託登記仍應辦理查欠作業(中華民國92220台財稅字第0920451443號令)
稅目 土地稅法
法令彙編版本 年版
法條 51(欠稅未繳之處理)

釋示函令標題 土地塗銷信託登記仍應辦理查欠作業
釋示函令內容(如文號)

欠繳土地稅之土地,在欠稅未繳清前,不得辦理移轉登記或設定典權,為土地稅法第51條第1項所明定。另依內政部92117日內授中辦地字第0920000598號函說明二:「查塗銷信託登記,係指土地權利因信託關係消滅,信託財產回復至委託人所有時向該管登記機關申請權利變更所為之登記。」其既屬土地權利變更範疇,依上開規定,土地塗銷信託登記,仍應辦理查欠作業。(財政部92/02/20台財稅字第0920451443號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