配偶相互贈與或依信託取得不課稅農地經法院拍賣課稅時如符規定可調整原地價(中華民國92年8月22日台財稅字第0920477206號函)

配偶相互贈與或依信託取得不課稅農地經法院拍賣課稅時如符規定可調整原地價(中華民國92822日台財稅字第0920477206號函)
稅目 土地稅法
法令彙編版本 年版
法條 392(農業用地移轉應否課稅規定)

釋示函令標題 配偶相互贈與或依信託取得不課稅農地經法院拍賣課稅時如符規定可調整原地價
釋示函令內容(如文號)
主旨:土地稅法第39條之2修正施行後,依第28條之2配偶相互贈與及依信託取得不課徵土地增值稅之農業用地,復經法院拍賣依法應課徵土地增值稅時,可否適用土地稅法第39條之24項規定以該修正施行日當期之公告土地現值為原地價,計算漲價總數額一案。
說明:
二、土地稅法第39條之24項有關以土地稅法修正施行日當期之公告土地現值為原地價,計算漲價總數額,課徵土地增值稅規定之適用,應以土地稅法89128日修正公布生效時,該農業用地仍作農業使用為要件,符合上開規定要件者即應准依據上揭條項規定,認定其原地價,據以核課土地增值稅。

三、本案鄭君於89214日依土地稅法第28條之2配偶相互贈與不課徵土地增值稅規定取得土地,嗣於9251日經法院拍賣;另蘇2人於89312日因信託取得土地後,於92528日經法院拍賣,如經查明該2案土地於土地稅法第89128日修正公布生效時為作農業使用之農業用地,其依法應課徵土地增值稅,應有上開條項規定之適用。(財政部92/08/22台財稅字第0920477206號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