受託人有償移轉信託土地時應對其課徵土地增值稅(中華民國94年12月23日台財稅字第09404588390號令)

受託人有償移轉信託土地時應對其課徵土地增值稅(中華民國941223台財稅字第09404588390號令)
稅目 土地稅法
法令彙編版本 年版
法條 52(信託土地移轉之納稅義務人)

釋示函令標題 受託人有償移轉信託土地時應對其課徵土地增值稅
釋示函令內容(如文號)
受託人就受託土地,於信託關係存續中,有償移轉所有權時,依土地稅法第5條之21項規定,應以受託人為納稅義務人,課徵土地增值稅。嗣後於核課期間內發現有應補徵之土地增值稅,縱使信託關係業已消滅,仍應向納稅義務人(即受託人)補徵之。(財政部94/12/23台財稅字第09404588390號令)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