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然人之行為能力

自然人之行為能力


說明:
行為能力是指行為人行使權力履行義務能發生法律上效力之能力,權利能力與行為能力之不同:(1)凡人均有權利能力,但不一定有行為能力;(2)權力能力無強弱之分,但行為能力則有強弱之別。

行為能力之狀態有三:

(1)完全行為能力:為全行為能力者,能獨立為完全有效之法律行為。
1.成年人;滿二十歲為成年(民一二)。成年人有完全行為能力。
2.未成年人已結婚者;未滿二十歲,但已結婚者,有行為能力。未成年已結婚者,結婚後離婚或配偶一方死亡或未達法定結婚年齡尚未被撤銷前,均有行為能力。

(2)限制行為能力:
滿七歲以上之未成年人,為限制行為能力。(民一三);限制行為能力人,獨立法律行為須經法定代理人之允許(事前同意)或承認(事後同意),始生效力。

(3)無行為能力:無行為能力人不能為有效之法律行為,其行為須由法定代理人代為之或代受之。
1.未滿七歲之未成年人;未滿七歲之未成年人,無行為能力。(民一三)
2.受監護須告知人;受監護須告之人,無行為能力。(民一五)

舉例:關於無行為能力,甲為一百歲之老人家,與乙簽立買賣契約。
1.在監護須告以前,有意識能力,則契約有效。
2.在監護宣告以前,無意識能力,則契約無效。但須舉證甲於簽約時無意識能力。
3.在監護宣告之後,有意識能力,則契約無效。
4.在監護宣告之後,無意識能力,則契約無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