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然人"能力"之分類
(一)權利能力;始於出生,終於死亡。
說明 : 享受權力負擔義務之能力。
(二)識別能力(意識能力);須就行為人於行為時之精神狀態判斷。
說明 : 辨識自己行為將產生何種法律效果之能力。無意識能力,就無侵權行為能力。(民七五,民一八七)
(三)責任能力(侵權行為能力);有識別能力,始有責任能力。
說明 : 具有接受法律制裁或負擔損害賠償之能力。
(四)行為能力;年滿二十歲或未成年人已結婚。
說明:行使權力履行義務發生法律上效果之能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