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益信託

公益信託

(1)意義:
稱公益信託者,謂以慈善、文化、學術、技藝、宗教、祭祀或其他以公共利益為目的之信託。(信託69)

(2)成立:
1.契約或遺囑 : 公益信託之設立及其受託人,應經目的事業主管機關之許可。前項許可之申請,由受託人為之。(信託10)

2.宣言方式 : 法人為增進公共利益,得經決議對外宣言自為委託人及受託人,並邀公眾加入為委託人。前項信託對公眾宣言前,應經目的事業主管機關許可。信託關係所生之權利義務,依該法人之決議及宣言內容定之。(信託71)

(3)監督:
1.公益信託由目的事業主管機關監督。(信託72)

2.目的事業主管機關得隨時檢查信託事務及財產狀況;必要時並得命受託人提供相當之擔保或為其他處置。(信託72)

3.受託人應每年至少一次定期將信託事務處理情形及財務狀況,送公益信託監察人審核後,報請主管機關核備並公告之。(信託72)

4.公益信託成立後發生信託行為當時不能預見之情事時,目的事業主管機關得參酌信託本旨,變更信託條款。(信託73)

5.公益信託之委託人非有正當理由,並經目的事業主管機關許可,不得辭任。(信託74)

6.公益信託應置信託監察人。(信託75)

7.公益信託違反設立許可條件、監督命令或為其他有害公益之行為者,目的事業主管機關得撤銷其許可或為其他必要之處置。其無正當理由連續三年不為活動者,亦同。目的事業主管機關為前項處分前,應通知委託人、信託監察人及受託人於期限內表示意見。但不能通知者,不在此限。(信託77)

(4)消滅處理 :
消滅原因 :
1.信託關係, 因信託行為所定事由發生,或信託目地已完成或不能完成而消滅。(信託62)  

2.公益信託關係消滅者,受託人應於一個月內,將消滅之事由及年月日,向目的事業主管機關申請。(信託80)

3.公益信託,因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撤銷設立之許可而消滅。(信託78)

信託財產歸屬 :
公益信託關係消滅,而無信託行為所定信託財產之歸屬權利人時,目的事業主管機關得為類似之目的,使信託關係存續。或使信託財產移轉於有類似目的之公益法人或公益信託。(信託79)

結算書及報告書:
公益信託關係消滅時,受託人應就信託事務之處理作成結算書或報告書,並取得信託監察人承認後十五日內,向目地事業主管機關申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