財產(不動產)隱匿:與小三的戰爭, 人妻立於不敗之地!
案由:
在一次的公益社團演講,會後有一位年約60歲氣質優雅的夫人,私下說明了她的狀況,她先生老趙為退休將軍,忠孝東路上有兩間店面收租,含退休俸,每個月尚有60-70萬的收入,生活愜意無餘,因先生個性豪爽,喜好唱歌;常與好友相約至卡拉OK店歡唱,喝喝小酒。席間不吝小費,店家小姐稱其為趙爺。
前年卡拉OK店,來了個白小姐,為陸籍40歲的離婚單親媽媽,恰巧與趙爺同鄉,因此互動較多由憐生愛,出雙入對,早已街聞巷議,傳至趙夫人耳裡。近日白小姐要求趙爺離婚,她想要個名分;老趙跟夫人說,白小姐不貪他的錢,說愛他會照顧他老死。老趙說只要夫人同意離婚,他什麼條件都可以接受。
趙夫人請問我,如何保全(隱匿)老趙的財產,如何給他們兩個兒子保障......
我的建議如下:
信託規劃:
1.將其不動產信託給親友或專業人士,受益權與歸屬權利為趙夫人及兩個兒子。
2.將其保險金及現金信託,受益人為趙夫人及其二個兒子。
後話 :
趙夫人說老趙是被迷惑了,白小姐要的是他的錢,才不是要他的人;我勸說:若老趙能清醒,不離婚最好,若老趙執迷,趙夫人能做的就是用信託幫他守好家產,為兒子守住家產。那天,白小姐發現討不到好處離開了,或者老趙想通白小姐是為了錢,才黏著他。我們只能等時間證明,您說的是對的。此外在資產保障上,您已立於不敗之地。
註1:.現行《陸海空軍軍士官服役條例》軍人死亡後退休俸之規定與未來修法重點
●現行法令
.榮民遺眷(父母、配偶或未成年子女),如不領一次撫慰金,得改支原退休俸、贍養金之半數,並依現役人員標準,發給眷屬實物代金與眷屬補助費,至父母死亡、配偶死亡或再婚;沒有年齡與結婚年限限制
●修法重點
.年滿60歲之配偶,其婚姻關係存續15年以上,且未再婚者,給與終身
.退伍除役生效時婚姻關係存續逾2年,未再婚之配偶,不受支領年齡限制
資料來源:退輔會
.榮民遺眷(父母、配偶或未成年子女),如不領一次撫慰金,得改支原退休俸、贍養金之半數,並依現役人員標準,發給眷屬實物代金與眷屬補助費,至父母死亡、配偶死亡或再婚;沒有年齡與結婚年限限制
●修法重點
.年滿60歲之配偶,其婚姻關係存續15年以上,且未再婚者,給與終身
.退伍除役生效時婚姻關係存續逾2年,未再婚之配偶,不受支領年齡限制
資料來源:退輔會
註2:
◎依陸海軍軍官士官服役條例第36條規定:遺族之範圍及領取一次撫慰金順序,依民法第一千一百三十八條之規定。遺族為父母、配偶或未成年子女或已成年因殘障而無謀生能力之子女者,如不領一次撫慰金,得改支原退休俸、贍養金之半數,並依現役人員標準,發給眷屬實物代金與眷屬補助費,至父母死亡、配偶死亡或再婚、子女成年時止。但子女雖成年,仍在學就讀或殘障而無謀生能力者,得繼續發給至大學畢業或原因消滅時止。 辦理地點:縣、市指揮部辦理(中、少將則送後備司令部動管處),所攜帶證件:
1.俸金支領憑證(正本繳回)。
2.戶籍謄本【含原始全戶戶籍謄本、領俸人死亡除籍謄本、申請人及立協議書人現戶戶籍謄本)。】各1份。
3.申請書(格式由本部提供,請詳填連絡地址及電話)。
4.遺族協議書(格式由本部提供,請附證明人身分證正、反面影本)。依法定遺族申請人、配偶、子女(按出生別長子、次子…、長女、次女…)填寫1份。(所有立協議書人需親自簽名同意,證明人應親自見證,不可代簽)
5.原領俸人係86年1月1日以後退伍者,請檢附「公務人員退休撫卹基金退撫給與人員資料卡」及軍官士官退休俸(贍養金)郵局存款帳戶資料卡個乙份(格式由本部提供)。
6.儲金簿封面(有帳號得那一面)影本、代表申請人國民身分證正反面影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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