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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託之配套法規與行為


(一)關於民法





2-2.關於共同財產制

2-3.關於分別財產制

3.關於非婚生子女

3-1.關於收養子女

4.關於親屬會議

5.關於繼承順序、代位與應繼分

5-1.繼承權的喪失與回復

5-2.繼承之分配與效力

5-3.繼承權之分割

5-4.關於遺產之限定繼承

5-5.關於遺產之拋棄繼承

5-6.繼承人不明之繼承

6.關於遺囑與遺囑見證人

6-1.關於遺囑之類型

6-2.關於遺囑之效力與遺贈

6-3.遺囑執行與遺囑執行人

6-4.關於遺產之特留分


(二)關於信託與稅法及其它法律












(三)關於公證

1.何為公證

2.關於信託契約之公證

3.信託歸屬分配之公證


(四)財產信託的重要解釋函令

所得稅相關解釋函令
1.信託契約形式態樣及其稅捐核課原則

2.因信託財產所欠繳之地價稅或房屋稅得對信託財產強制執行

3.稽徵機關不得就已信託登記之財產為禁止處分但有害及稅捐者得聲請法院撤銷該信託)

4.信託之受託人因一行為同時構成本法第111條之1第1項及第3項應處罰鍰規定應否併罰釋疑。

5.原符合購屋借款利息列舉扣除之房屋自益信託後仍得列舉扣除
     
6.不動產信託經判決撤銷受託人怠於移轉繼續管理之所得稅申報釋疑
   
7.受益人不特定或尚未存在其信託財產運用所獲配所得之課稅規定
 
8.公益信託明訂其受益人為特定財團法人或其他公益團體者無免稅之適用
 
9.所稱受益人不特定或尚未存在之定義及確定後應否歸課釋疑

遺產贈與稅相關解釋函令  
10.核釋個人簽訂孳息他益之股票信託相關課稅規定
       
11.以信託財產支付配偶個人保險費屬配偶相互贈與不計入贈與總額
     
12.部分自益部分他益之信託契約申報贈與稅之處理方式
 
13.他益信託委託人於信託關係存續期間變更信託利益致非委託人享有信託利益權利減少已納贈與稅不得申請退還

14.以設有無限期地上權之土地交付信託有關贈與價額之核算
       
15.以作農業使用之農業用地成立他益信託課徵贈與稅釋疑
   
16.信託財產為公設保留地之受益人於信託關係存續中死亡無免徵遺產稅及未繳地價稅扣除之適用

17. 信託契約形式態樣及其稅捐審查核課原則
   
18.公益信託適用遺產及贈與稅法第16條之1釋疑

19.不動產信託委託人於辦竣移轉登記前死亡者信託未成立該不動產仍應列入遺產課稅
     
20.他益信託之受益人之附有負擔應自贈與額中扣除
 
21.他益信託應以訂約日為贈與日估計信託財產之時價課稅

營業稅相關解釋函令  
22.委託人及受託人均為自然人受託人管理或處分信託財產如有銷售貨物或勞務其課稅釋疑       

土地稅法相關解釋函令
23.核釋自益信託之委託人於信託關係存續中死亡,受託人出售或移轉信託土地所涉土地課徵土地增值稅之規定

24.委託人於信託關係存續中死亡受託人移轉信託財產予指定受益人應申報繳納土增稅
     
25.核釋自益信託土地因委託人合併而消滅核課及記存土地增值稅相關規定(合併後消滅公司於合併前已辦理信託登記受託人之土地,准依企業併購法第34條第1項第5款規定記存土地增值稅)

26.購後售自宅用地(含信託移轉之房屋)應有土地稅法第34條第5項第2款依同條第1項規定稅率繳納土增稅者不受一次之限制

27.依本條第1項但書第2款規定課徵田賦之土地經依公職人員財產申報法辦理自益信託者准繼續適用

28. 與農業經營不可分離之土地經依公職人員財產申報法辦理自益信託者准繼續課徵田賦

29.工業用地信託移轉受託人得否繼續適用工業用地稅率應重新提出申請
       
30.記存土增稅之土地於信託移轉時委託人應繳納原記存之土增稅並辦查欠
   
31.房屋拆除改建將原自宅用地信託移轉與受託人之自益信託得申請適用自宅用地稅
 
32.經法院判決將土地以信託為登記原因之移轉登記塗銷回復原所有權人名義登記時免辦查欠

33.受託人有償移轉信託土地時應對其課徵土地增值稅
     
34.以信託方式長期持有土地移轉減徵案件有關持有年限之認定原則
       
35.教會將免稅土地信託移轉他人拆除改建期間之課稅釋疑

36.土地重劃後成立信託受託人再移轉予他人時應有減徵之適用

37.區段徵收土地所有人領回抵價地經配偶相互贈與或信託登記後再次移轉可予減徵

38.重購自宅用地後辦理自益信託如符要件仍可辦理退稅

39.土地信託移轉與銀行發行受益證券應視已否實質出售決定是否課稅

40.土地於塗銷信託登記後出售其1年內無供營業或出租之認定標準

41.自益信託土地供自用且符合信託目的者准按自宅用地課徵地上房屋拆除改建者亦同

42.配偶相互贈與或依信託取得不課稅農地經法院拍賣課稅時如符規定可調整原地價

43.土地塗銷信託登記仍應辦理查欠作業

44.有關信託土地應納地價稅之計算方式

45.信託土地無自用住宅用地稅率之適用

46.原規定地價、前次移轉現值及物價指數調整基期年月之認定

47.以買賣登記取得土地終止信託時依判決移轉予原委託人仍應課稅

48.因信託辦理土地移轉登記時檢附之證明文件應加蓋查欠戳章

49.土地因信託申辦移轉登記無需申報移轉現值

房屋稅相關解釋函令
01.核釋信託房屋得否適用房屋稅條例第5條第1項第1款規定按住家用房屋供自住使用稅率課徵房屋稅

02.自益信託房屋如符合「住家用房屋供自住及公益出租人出租使用認定標準」第2條規定,准按自住稅率課徵房屋稅

03.信託財產應納之房屋稅受託人不繳納者得對該財產強制執行

04.住家供受託信託財產專戶設立登記仍可適用住家用稅率之條件

05.信託關係存續中信託財產應納之房屋稅受託人未繳得否就其自有財產強制執行釋疑

06.土地及建物塗銷信託登記屬權利變更範疇仍應辦理查欠

07.受託人於房屋稅徵收時點符合納稅義務人要件者即應負擔全年期房屋稅

08.房屋信託其房屋稅已就原受託人財產強制執行不得再以受託人變更為由申請退稅

09.涉訟房屋納稅義務人名義變更應以法院判決確定日為準

契稅相關解釋函令
01.委託人於信託關係存續中死亡受託人移轉信託財產與指定受益人應申報繳納契稅

02.受託人依信託本旨移轉信託房屋申報契稅之相關規定

03.公司投資在建工程變更起造人名義後將未售出之房屋再移轉原起造人者不課契稅












信託案例分享


        信託案例的分享,我們以委辦過的物件及社會時事透過更名、修改背景、隱匿個資後,與大家做案例分享,這些時事,採用信託後的結果與結局將有不同的發展。希望讀者再看到這些社會事件後,若身邊家人、親屬與朋友有類似的背景或承當相似的風險,一定要提醒他有一個方法叫"信託規劃與資產(不動產)信託",可以幫他的資產、不動產,"保險"來規避風險。



財產(不動產)保全與獨立 :

1.中小企業主的憂愁

2.走在鋼絲上的婦產科醫師

3.炒房團之借名登記保全房產大補帖



財產(不動產)隱匿 :

1.數億身價的實習助理

2.愛買不動產的樂透得主

3.與小三的戰爭, 人妻立於不敗之地!



預防遺產紛爭 :

1.店面與住家粉難分

2.王爺爺的老透天

3.同志伴侶的困境 



弱勢保護與照護規劃 :

1.阿才的天使

2.安養天年的老頑童



長照安養自己來 :

1.環遊世界從退休開始

2.我的生命終了的大事











如果覺得故事對您的朋友有幫助,麻煩分享給他,功德無量!!



不動產信託 可運用在安養住宅

不動產信託 可運用在安養住宅

2017-09-19 00:23聯合報 記者陳怡慈整理

        我國從高齡化社會邁入超高齡社會,高齡健康照護的需求預期會大增,需要更多的高齡者住宅。目前較為人知或經營較好的養生村或安養中心,均需登記很久才能入住。

        信託公會蒐集國外資料發現,日本因公部門預算無法因應高齡者住宅龐大需求,因此推動不同方式進行興建或籌資,例如國有土地出租或釋出土地使用權、以不動產證券化(REITs)或不動產私募基金進行籌資。

        中國大陸近幾年則有信託公司設計養老服務需求的信託計畫,從一開始的物業建設到後續的營運和管理全部參與。

       國人逐漸重視老年生活規畫,高齡者住宅或設施的興建資金較為龐大、營運服務期間長,如何管理物業及資金為重要課題,把不動產信託運用在安養住宅或設施,是非常適宜的方式。

        不動產信託的優點很多,例如不動產交付信託可提升資產的安全性;藉由受託銀行專業管理,易取得融資,有利資金調度與籌措;可確保資金專款專用避免被挪用,有利工程順利進行;若能透過受託銀行與安養住宅或設施經營者的合作,更能掌握財務結構是否健全,掌握營運風險。

       信託公會目前規畫的開發模式為,由信託業設立一個高齡者社區,開發信託計畫洽特定客戶投資,並與建設公司共同成立安養社區專案公司,負責物業的建設與管理。與此同時,委請專業養老管理機構負責營運。

        藉由投資信託計畫,投資人的受益方式有三種:一、將受益權折抵安養服務;二、處分受益權獲取報酬;三、分享專案公司的盈利分紅,投資人可自行選擇。]



(本文由信託公會秘書長呂蕙容提供)

何為信託? 信託架構

  

依,信託法之第一章  第一條                   

 稱信託者,謂委託人將財產權移轉或為其他處分,使受託人 依信託本旨,為受益人之利益或 為特定之目的,管理或處分信託財產之關係。



信  託  架  構

由上圖與信託法第一條可知,信託關係是有資產者(如現金、股票、不動產擁有者)委託受託人,依契約形式授權,代理管理處分其資產,受託人將其資產之利益交由委託者指定的受益人來使用利用。


將資產的所有權、管理處分權、收益權分離,可產生一般物權上所不同的功能與法律關係,故若其"物"為有價資產,其之一功能就有保全的功用。

簡單舉例來說,以保險的概念而言,每年或每月繳給保險公司的現金保費,其實就是一種有價的信託財產,我們跟保險公司的關係就如同我們是委託人,保險公司是受託人;我們跟保險公司的關係依契約而定,契約內也明定,我們繳的保費由保險公司管理運用,當某種狀況發生時,保險公司要用保費含保費收益,交付我們指定的受益人或我們自己。






以還本壽險而言

志明與保險公司簽立契約互相約定,志明繳保費每年10萬持續20年(亦可一次繳清,躉繳200萬),保費由保險公司運用並約定20年後返還本金200萬給志明,另有壽險50萬保障,當志明身故時,家屬可領50萬;若志明在這二十年間不幸生故,保險公司返還已繳保費及壽險保障50萬交付家屬。是不是可以套上,上圖的信託架構呢?


所以保險制度就是一種信託概念,因此我們的資產也可以用信託架構來保全,就是這個意思;我們網站的標題,資產與不動產的保險--信託;就是要教您如何保全財產,如果你有興趣可以透過本網站好好了解"信託",當然信託也不是只有資產保全的功能,還有......


其他的"信託"功能,就等您瀏覽本網站後,你就會知道了!!!







失智個性變被騙逾億房產 因腦損錯誤判斷

失智個性變被騙逾億房產 因腦損錯誤判斷
2017-06-17 00:17聯合報 記者羅真/台北報導


         15年前,吳先生個性驟變,多疑、易怒,判斷力變差,接到詐騙電話,竟將上億房產過戶,詐騙集團還誘騙投資,他一度離 家,甚至販毒;為此,吳妻三度自殺,四處求神問卜,陪同就醫,直到7年前才確診為失智症,但先生多項官司至今仍在訴訟 中,她現身說法,自訴慘痛經歷,希望司法跟金融專業人員對於失智症有正確認知,讓失智者免於誤入險境。


         台灣失智症協會調閱地方法院資料發現,與失智症相關的民事案件,十年來成長超過17倍,自115件飆升至1990件,刑事案 件則成長3.9倍,自94件上升至368件。全台失智人口目前已超過26萬人,未來平均一天增加36人,社會對於病症的認識刻 不容緩。 

         台灣失智症協會協會秘書長湯麗玉說,失智患者腦部受損,可能因錯誤判斷而誤入詐騙陷阱,有些則遭自家人詐財,偷偷將其 財產轉到自己名下;部分失智者因失去金錢觀念或有記憶障礙,到超商、賣場拿東西未付錢而被誤認為偷竊,即使家人拿了相 關醫療證明,還是得不到店家諒解,遭移送法辦。 
        台灣失智症協會發表「失智症法律須知」一書,曾任地方法院法官的律師牛湄湄表示,失智症患者在剛確診時還有相對良好的 思考與行動能力,此時可先作財產信託,財產由受託人看著,或與銀行訂定信託契約,未來定期付費給安養機構。 


        至於不動產,建議作「預告登記」,地政事務所註記後,未來萬一有不肖者要辦移轉或設定抵押,就會通知當初辦理登記的請 求人,牛湄湄說,曾有看護把失智病患價值1300萬的房屋高價低賣,若當初辦理預告登記,就不會發生這樣的事。

         此外,失智患者隨著判斷力退化容易被騙,牛湄湄建議失智症家屬申請辦理「金融註記」,自財團法人金融聯合徵信中心網頁 下載申請書,以郵寄或臨櫃的方式向金融機關申請「不再申辦信用卡、貸款或擔任保證人」等業務,避免患者詐遭騙金錢、盜 領存款。 



信託規劃師  謝孟甫 提醒:

依《土地法》第 79 條之 1(預告登記之原因及要件) 聲請保全左列請求權之預告登記,應由請求權人檢附登記名義人之同意書為之: 一、關於土地權利移轉或使其消滅之請求權。 二、土地權利內容或次序變更之請求權。 三、附條件或期限之請求權。 前項預告登記未塗銷前,登記名義人就其土地所為之處分,對於所登記之請求權有妨礙者無效。 預告登記,對於因徵收、法院判決或強制執行而為新登記,無排除之效力。 

故因債權使其不動產被強制執行或拍賣時,預告登記無其效力;若發生失智長輩被詐騙或使詐術使其產生債權,對債權請求而名下不動產被強制執行或拍賣時,"預告登記"無其效力;另有更好方法是為"信託"。若想了解如何用信託為其失智長者做資產保全,歡迎洽詢。


財產(不動產)隱匿 : 樂透得主是這樣隱匿財產的...

財產(不動產)隱匿 : 樂透得主,如何隱匿財產?

中樂透.jpg下載.jpg
案由:

     林姓老師,早年喪妻;與前妻有一兒一女,一個大學,一個高中;近年二婚。林姓老師有買樂透的習慣,三個月前中大樂透頭獎,得獎金兩億餘元;得獎後至今仍未告訴家人;擔心老婆或孩子要求分錢,或從此養成不積極的生活態度。他希望自己與老婆有個無虞的晚年,也希望用這筆錢創造穩定收入,未來協助孩子成家立業。林老師個性保守,最放心投資是買不動產收租,於是規劃買個幾間店面收租,但擔心店面登記所有權後,會過早被家人發現。請教是否有可隱匿不動產的方法。

下載 (1).jpg
信託規劃如下:

1.將其房產,做信託規劃與信託登記,達到資產不動產保全。

2.專業人士做受託人管理不動產,來隱匿所有權。(另請可信任之親友做監察人)。

3.依信託契約約定未來不動產歸屬人為兒子與女兒。

4.信託財產的隱匿性;家人無法得知自己的不動產。

5.百年後其不動產租金受益權為妻子、兒女享有。

6.移轉的節稅效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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告國稅局 宣明智敗訴定讞-股息的他益信託

告國稅局 宣明智敗訴定讞-股息的他益信託
中央通訊社

(中央社記者王揚宇台北3日電)聯電榮譽副董事長宣明智將股票信託,其子女為孳息受益人;北區國稅局要求補稅,並指宣「迂迴避稅」。宣明智認為名譽受損,提告求償新台幣1元等。最高法院駁回上訴定讞。
判決書指出,宣明智在民國97年間,將聯電6600萬股股票,信託給王姓會計師,並指定兩名子女做為股票孳息受益人;財政部北區國稅局後來要求宣明智補繳1953萬元稅金。
宣明智不服補稅處分,先向財政部提訴願遭駁回,再向台北高等行政法院提起行政訴訟。
宣明智主張,當時是為了鼓勵子女生育,才以信託方式將股票孳息贈與,也依國稅局核算金額,繳了767萬餘元贈與稅,但自己在打訴願、行政訴願的程序中,國稅局為規避責任,誣指他有迂迴避稅的行為,損其名譽。
對此,宣明智提告求償,要求國稅局、財政部賠償1元,並在官網刊登道歉聲明1個月。一審台北地方法院認為,國稅局以此說法來打行政訴訟,屬於合理行使訴訟權範圍並未違法,駁回宣明智之訴;宣明智不服提起上訴。
二審台灣高等法院也認為,國稅局在反駁宣明智所提出可受信賴保護的主張,並未逾越訴訟攻防的合理範圍,用字遣詞中,也沒有極端污穢不堪的用語,難認定有構成侵權行為,因此駁回宣明智的告訴。
案經上訴,最高法院維持高等法院見解,全案確定。1060203



銀行信託收費昂貴 智障人士家長冀政府當受託

銀行信託收費昂貴 智障人士家長冀政府當受託


香港大學法律學院及監護制度及財產管理關注組就去年施政報告提出為有需要人士成立公共信託,於去年3月至5月訪問2513位智障人士的家長。結果發現,超過90%家長沒有成立遺囑或持久授權書,逾半家長找不到合適監護人,只有5%家長有能力成立私人信託。

調查又指出,有82%家長表示只會信賴由政府擔任受託人,26%受訪家長首選由政府監察、家長和專業人士組成的新慈善組織,11%首選政府監察的現存知名慈善組織。如果政府不擔任受託人,超過80%家長表示只會支付受管理資產1%或以下的年費。

調查亦顯示,58%家長希望特殊需要信託可委派個案經理,監察在政府資助院舍居住的受養人所享有的照顧,58%希望隨家長意願看管信託資金,43%希望委派個案經理審核在社區居住的受養人需要。而44%家長表示會參與由政府擔任受託人並具備以上服務的特殊需要信託。

66歲的家長Cherry的丈夫已過世,患唐氏綜合症女兒現時31歲,雖然可以自己出入及簡單煮食,但對金錢管理沒有概念,雖有親戚表示願意在她去世後照顧女兒,但不願意管理金錢。Cherry曾詢問銀行有關服務詳情,但銀行「嫌銀碼唔夠大」,另外手續費貴,希望政府可訂立特殊需要信託,並希望收費比商業機構低。

港大法律學院何錦璇教授表示調查結果清晰顯示大部分家長希望政府擔任特殊需要信託受託人。她說現時香港的私人信託入場門檻高,若100萬或200萬港元資產未必受理,而管理費昂貴,建議政府推行特殊需要信託時,入場門檻及收取的管理費用比私人市場低,並由社工擔任個案經理人。


Cherry希望政府可訂立特殊需要信託,並希望收費比商業機構低。(黃凱翎攝)


勾勾纏 川普難擺脫私人生意利益-川普的自益信託


勾勾纏 川普難擺脫私人生意利益-川普的自益信託

美國總統川普上任前宣布把自己的商業帝國,交託給一個由他兒子們接手的信託機構,以避免利益衝突。但公開資料顯示,這個信託的唯一受益人依舊還是川普,川普也仍有權隨時否決信託的決策,令外界質疑他是否真能切割。
《華盛頓郵報》報導,調查新聞網站ProPublica取得的公開資料顯示,川普的信託是由他的長子小唐納川普,以及他的心腹,川普集團(Trump Organization)的財務長懷斯伯格(Allen Weisselberg)兩人共同掌管。信託的唯一受益人是川普,小唐納與懷斯伯格的決策也隨時可以被川普否決。《華郵》質疑,這樣的安排讓川普還是難以和私人的商業利益切割。川普在就職前夕表示他不會和兒子討論商業決策,藉此把他的私人生意利益和他擔任的美國總統公職切割開來。而《華郵》指出,長子小唐納與次子艾瑞克在父親就職後仍時常有機會與川普相處,例如前幾天到華府出席川普宣布大法官人選的記者會,《華郵》質疑「不討論生意」的這道防火牆是否真的可行。《紐約時報》周五率先報導這項調查新聞的消息,《華郵》周六跟進報導。川普周六一早發推特罵《紐時》「假新聞」,但沒有明指《紐時》是報了什麼假新聞。(國際中心/綜合外電報導)

信託法





第 一 章 總則

第 1 條稱信託者,謂委託人將財產權移轉或為其他處分,使受託人依信託本旨,
為受益人之利益或為特定之目的,管理或處分信託財產之關係。

被合法詐騙,論資產保全!! 《受害者告白》銀行主動來找我:「玩TRF是穩賺的!」結果讓我賠上了一生打拚的事業!!

被合法詐騙,論資產保全!!

《受害者告白》銀行主動來找我:「玩TRF是穩賺的!」結果讓我賠上了一生打拚的事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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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周*雜誌   撰文者:馬自明整理


    我一九七七年成立公司,一開始只是個小企業社,九二年到中國去,變成年營業額大概十五億元的規模,雖然中國競爭很激烈,不過我們歷史滿久的,有些老客戶在做,做得還不錯,但因為買TRF,我一生打拼下來的事業,現在全部沒有了。


   我跟銀行其實沒什麼貸款往來,是銀行主動來找,他們說,TRF是不用本錢的生意,是穩賺的,也不用繳保證金,開戶頭、給額度就可以開始玩,然後業務過來公司,把資料帶來,要我把印章蓋一蓋,我就開始玩TR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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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人民幣大貶後,我有損失,但剛開始我都有補繳保證金,到今年二月中旬,他跟我說把損失轉成兩百五十萬美元的信用貸款,我覺得OK,但他隔天又說要把我平倉,追繳四百四十八萬美元,這消息不知道怎麼傳出去,其他家銀行也知道,就一家一家跟我平倉,滾到後來大概要繳六千萬美元(按:折合約新台幣十八億六千萬元)。


   我沒有錢繳,銀行就查扣我的資產,我的三間房子,還有租給大賣場的八百坪土地,以及兩塊建地,都被他們扣起來,更可惡的是,我不動產的租金收入被扣走,但稅金還是要我繳,但我哪來的錢去繳稅金?前後才一個月,我辛苦快四十年的資產都沒了。


   事發以後,我被我老婆和兒子罵得要死,他們因為也是公司負責人,信用跟著破產,他們不肯原諒我,他們就去找其他方式生活。我每天睡不著,身體恍惚,沒辦法控制自己,人是承受不了這種壓力的,我那時就不想活了,找短路走,現在可以跟你講話,是老天爺幫忙。


   當我人在醫院的時候,銀行問我在哪,我說我在醫院,他們不相信,我就跟他們說,你們可以來醫院找我啊,我不會跑的,我什麼都被你們扣走了,我要跑到哪裡去?


   現在我一天到晚都在收銀行的存證信函啦,法院的信函啦,每天收討債的信,生活要怎麼過,現在他們寄信來,我連拆封都不想拆封,看都懶得看。


   我個人不想浪費時間告銀行,銀行的律師比我們多,法官也不見得懂TRF,而且契約上簽名也簽了,蓋章也蓋了,法院都看證據,不可能說當初我沒看裡面內容就放過我。


   我以前在社會上地位相當高,有頭有臉,現在碰到這些問題,不想讓朋友瞭解太多,怕給人家瞧不起,我也不想跟朋友借錢,借急的錢不會還,擔心害到朋友,我只想找一些工作混個飯吃,但六十幾歲還有什麼體力,太粗重的工作我們也做不來。


   我有在拜拜,相信老天爺會幫忙,我認為就是說,以前過得比較舒服的生活,現在就是不用那麼舒服,有飯可以吃,過得去就好,不要太過奢求。。。。。


出處

被合法詐騙,信託規劃師論資產保全!!
      "所謂天有不測風雲,人有旦夕禍福。",更何況是做事業,筆者孟甫為龍邑不動產的信託規劃師,亦是本公司仲介部經理,我除了看過有人賺錢買屋自住投資,也看過賠錢生意失敗售屋。


      有時候對於生意失敗的委售房屋的客戶,在託售不動產當下我已不便說些什麼!!雖然我知道,當他生意失敗前,也許我是有能力為他做些什麼的。


     先說關於信託機制有點類似"保險"的概念與味道,雖不精確,亦不遠矣;怎麼說呢? 談談我們麼熟知的保險,相信大家都有這個觀念"保險的投保須在身體健康時投保,若病後投保,是會被拒保的,若隱瞞病後投保,後續申請理賠也會被拒絕支付的。"


信託的資產保全機制亦同,在資產正常的情形下成立的資產保全信託,為有效信託,此依:信託法第 4 條   以應登記或註冊之財產權為信託者,非經信託登記,不得對抗第三人(指信託登記得對抗第三人);及信託法第 12 條    對信託財產不得強制執行。


      但是當發生債務無法負擔,再來成立資產保全信託,簡稱"脫產",此為有害債權,則信託無效。就如信託法第 6 條    信託行為有害於委託人之債權人權利者,債權人得聲請法院撤銷之。前項撤銷,不影響受益人已取得之利益。但受益人取得之利益未屆清償期或取得利益時明知或可得而知有害及債權者,不在此限。信託成立後六個月內,委託人或其遺產受破產之宣告者,推定其行為有害及債權。


      就以上可簡單說成: 財務正常時成立的資產保全信託為有效信託,當發生財務危機時,做的信託為無效信託。


       話說回來,做事業與創業的過程中不僅要公司管理,還要財務調動、產品行銷,好不容易掙些利潤,公司上了軌道。但如此就可以安枕無憂了嗎?  2000年的網路泡沫衝擊、911事件的震撼、歐債事件的演變、還有各種突發的政治與經濟變革。一而再的挑戰創業者的能力;此外還有層出不窮的種種詐騙技倆,就一般狀況,若是被非法詐騙,還可以去報案,還有人可告、可求償;若如上述苦主,被合法詐騙,玩了自己不怎了解的金融商品,短期間爆發無法承受之債務。導致一生打拼下來的事業,現在全部沒有了。令人不甚唏噓!!


    以上說的都是事前無法掌控的風險,若換個場景。創業者知道在創業初期,將安身立命的資產或不動產做信託保全,或事業發展後將賺到的錢部分作保全信託規劃,留下救命本、翻身錢。當發生金融事件、政治變革或被人詐騙等無預期發生之財務危機時,因信託保全的資產獨立化,而不受到個人財務與債務拖累。可以至少保障家庭生活、小孩讀書無慮,甚可謀求東山再起的機會,所謂"人是英雄錢是膽!";但一般發生在債務危機時銀行或債權人會查扣個人或公司的所有資產,來保障債權,但同時債務人也喪失資金調度的靈活性。資金調度一旦失去靈活性,不會倒閉的公司也會倒閉;不會破產的人也會破產。所以資產保全對於個人及企業的資產管理是多麼重要。


      所以孟甫建議,創業初期或在事業上賺到好幾桶金的企業主,一定要記得將部分資產或不動產做信託規劃資產保全。我們大家都知道為自己的身體買張保險,也別忘了為自己的事業,為自己的資產及不動產買份保單。


  

醫療第一線醫師心情點滴 預立安養信託 老後無憂

醫療第一線醫師的心情點滴 預立安養信託 老後無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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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周希諴


「馬先生已經幾乎看不見了。」推著輪椅的劉先生說。
「你是他的什麼人?」我問。

「我是他的鄰居。安養院說,要我帶他來醫院看看。」
「馬先生,你哪裡不舒服?」我連問了幾次,坐在輪椅上的馬先生,都沒有反應,直到我碰他一下,馬先生才說:「蛤!你說什麼?」


「你們這些街坊鄰居真好,馬先生沒有家人嗎?」
「以前當鄰居時,也沒有聽他說過他的家庭,所以現在孤苦伶仃,被安置在長期照護機構,還要靠朋友鄰居們接濟。唉,他以前說過,他在台北還有一棟房產…」


「不趕快處理?那些財產,現在正可以幫助他,改善自己的生活啊。」
「誰知道他的健康惡化得這麼快,現在不但看不到也聽不到,又好像有點失智,真的是呼天天不應,叫地地不靈了。」


「二○二五年以後,台灣即將變成『超高齡社會』,而銀髮族發生失智症的比率,也將愈來愈高。」
「哇?不好好預防,到時候,台灣不就有一堆明明有財產,生活卻無依無靠的老人了?」


「想想看,當長者一旦失能時,如何才能確保自己的財產,是用在照顧自己的身上呢?」
「對啊,還要預防被某些不肖的家人給侵占呢。」


「這時候可用『生前自益信託』方式規畫,讓自己當信託受益人,然後再由一個信任的親屬、專業人士或銀行信託部門,當受託人,幫自己管理財產,讓信託本金產生孳息。例如:馬先生有房產可以處理,信託本金是不動產,出租會產生房租收入就是孳息,而每月的孳息,就可以拿來做馬先生的生活費用。信託本金還是可以透過遺囑規畫,成為遺產轉移給子女。」


「這麼好。」
「『生前自益信託』讓長者不但晚年可以自己照顧自己,不必擔心身體遽變,導致無法自理,還不用看子女的臉色。」


「的確,也避免許多不愉快的事發生。以前常聽說死後爭財產,現在則是長者還在世,子女們就已經開始在爭財產、打官司。」


「甚至直接對長者們進行訴訟,很難看、也讓人感到很痛心。」
「馬先生的遭遇告訴我們,真的該提早,為自己老後的長期照護生活,做一個最完善的規畫。才能讓自己老有所託,平安舒服的走完人生最後一程。」


(作者為神經醫學博士、中山醫大附設醫院神經內科醫師)